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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9 浏览:385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基层排查力量,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动员注册执业人员参与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组织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与全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充分发挥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优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为基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二、服务内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注册执业人员学习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做好政策宣贯、技术培训等。注册执业人员在协助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对排查过程中的初判、复核评估、鉴定和隐患整治提供现场指导和专业支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方案进行技术指导。注册执业人员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开通报名通道,做好活动报名、工作分配、组织协调、成果确认等工作。引导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安全防护、疫情防控等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四、鼓励政策。对参加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可凭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继续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10学时)。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对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派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供在本地区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相关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6年版)的公告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品质住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改善型住宅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第二批)的公告
电话:025-86631268(信息采集、国监继续教育)、85697800(监理)、83309567(财务)、85406676、52362739(招投标)、83300125(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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